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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20-10-10 09:2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考核的原则。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 具有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环节,并取得毕业资格。

  2. 对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3.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1)在此实施办法出台之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已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取得的成绩,在原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在此办法实施之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采取与其它高校联合组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查不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2.毕业前未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

    3.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或因其它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庆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继续教育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所属专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并将初审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以文件的形式发至继续教育学院,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七条 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毕业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已经毕业者,无资格继续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学生,在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布后7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将书面申诉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诉材料中要说明申诉理由。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诉者。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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